|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为:穗青企协;英文译名为:Guang 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Y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州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经营、管理者的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和广州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于经济建设大局,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以培养和造就新世纪一代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为中心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为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团市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73号后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组织最新信息报告和各种经济考察等活动,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 (三)促进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四)增进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组织进行友好交流; (五)加强同国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外有关青年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的管理方法; (六)宣传、评选、表彰广州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 (七)为提高管理者素质开展培训研讨等活动并为青年企业家培养、推荐各种专业人才; (八)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中央、省的各类培训、考察,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九)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穗青企协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穗青企协;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 (四)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诚信经营,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五)入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在地方、行业有一定影响,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需办理退会手续(特殊情况除外),由协会颁发相关荣誉,成为协会荣誉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为加强与港澳地区的青年企业家的联系,在港澳地区聘请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在协会中与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穗青企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穗青企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穗青企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穗青企协章程,执行穗青企协决议; (二)维护穗青企协的社会声誉; (三)完成穗青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穗青企协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穗青企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穗青企协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穗青企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总结工作经验,确立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穗青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穗青企协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穗青企协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穗青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穗青企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穗青企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穗青企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穗青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条 穗青企协的会徽为阳光照耀下的金色海洋和蓝色船帆,会徽的整个造型由“广青企”三字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QQ”及“广州”、“青年”的英文第一个字母“GY”组成。寓意广州的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拼搏进取、一帆风顺、硕果累累。 第三十一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穗青企协(包括各团体会员)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二条 穗青企协会员佩戴的会徽由穗青企协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穗青企协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及财产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签署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穗青企协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